新疆完善景区价格管理 助力旅游业健康发展
所属地区:新疆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30日
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旨在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新疆旅游业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政策出台顺应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新疆作为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旅游资源富集,涵盖自然风光、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等多个领域,是国内外游客向往的旅游目的地。近年来,新疆持续推进“旅游兴疆”战略,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提升景区服务能力,旅游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随着游客接待量不断增加,规范景区价格行为成为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的关键。此次《办法》的修订出台,正是新疆立足旅游业发展实际,回应市场关切,通过制度建设推动旅游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区域旅游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管理与规范措施构建科学价格体系。《办法》依据景区属性和功能实行分类定价:对具有资源保护性、公共公益性的景区,如世界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内的景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调整需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确保定价合理;对商业性较强的主题公园、人造景区等,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但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价格形成机制上,《办法》强调市场化改革方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其门票价格制定以合理补偿运营成本、保障景区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严禁将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费用纳入定价成本。此外,《办法》对景区内的配套服务价格作出细化规定,要求观光车、游船、索道等代步工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避免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哄抬价格;讲解服务、文创产品等市场化服务则需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多维度保障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为确保《办法》有效实施,新疆建立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旅游市场价格巡查,对擅自涨价、捆绑收费等行为依法查处。同时,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旅游价格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游客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景区经营者需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价格自律意识。对于严格执行《办法》、服务质量优良的景区,将在品牌创建、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形成有效震慑。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新疆旅游业将进一步实现价格透明化、服务规范化,游客的旅游体验将得到显著提升,这不仅有利于吸引更多回头客,也将增强新疆旅游品牌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为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新疆旅游业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