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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优化水利科技专项资金管理 助力水利现代化与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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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新疆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3日
为深化水利科技创新机制改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与水利厅联合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强化对水资源管理、生态保护、水利工程等领域的科技支撑。新规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导向,鼓励联合申报,同时明确技术成果认定标准,为新疆水利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提供制度保障。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动态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及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政策要求,新疆水利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九大领域:水资源管理与节约保护、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安全生产、农村饮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水利信息化。相较于原暂行办法,新办法结合新疆实际需求,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环节的补助方向进行了细化,更注重技术应用的实效性。
二、项目申报条件进一步明确
申报单位需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一是示范应用或引进的技术成果须通过科技部、水利部、省级科技厅鉴定,或经新疆水利厅认定,确保技术符合水利发展方向;二是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原则上为1年,跨年度重大项目需提前备案并按年度申报;三是申报主体须为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技术实力与物质基础。此外,新规特别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深度对接。
三、强化资金监管与绩效导向
新疆水利厅明确要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重复申报项目,需严格遵循"目标—任务—预算"相匹配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自治区将建立动态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定期评估。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或未达绩效要求的单位,将追回补助并限制其后续申报资格。
四、废止旧规完善制度衔接
随着新《自治区水利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试行暂行办法同步废止。新疆水利厅表示,此次修订旨在响应国家关于科技经费"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简化流程、优化标准,激发水利科技创新活力。下一步,新疆将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政策解读培训,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此次政策调整是新疆深化水利领域科技创新体系改革的关键举措,通过资金引导与制度约束双轮驱动,为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产业升级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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